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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廣泛關注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2日出現在工商總局網站上。根據這一辦法,從事網絡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應提交真實身份信息,網絡經營者對消費者信息負有保管義務,違法經營者將被列入“黑名單”。
個人網上開店須實名登記
辦法規定,通過網絡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
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也應當對申請通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自然人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對暫不具備工商登記注冊條件,申請通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自然人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登記。
辦法還規定,個人真實身份信息記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兩年。
消費者信息將受到保護
辦法注重保護消費者的隱私和信息安全,規定: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對收集的消費者信息,負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銷毀義務;不得搜集與提供商品和服務無關的信息,不得不正當使用,不得公開、出租、出售。
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也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涉及經營者商業秘密或者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數據資料信息的安全;非經交易當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轉讓、使用或者出售交易當事人名單、交易記錄等涉及經營者商業秘密或者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數據。
對于侵犯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工商機關將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經營者列入“黑名單”
針對當前網絡商品交易存在的“信用危機”,辦法明確提出,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在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公眾利益,不得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此外,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交易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充分,不得作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
辦法同時規定,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根據信用檔案的記錄,對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實施信用分類監管。這樣,違法經營者將被列入“黑名單”,受到重點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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